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防控壓力持續(xù)增大,為有效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切實維護社會秩序,對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衛(wèi)生安全,、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guī),依法嚴厲追究法律責任,。
一,、故意不報、瞞報,、謊報病情,、旅居史、接觸史,、行蹤軌跡等涉疫信息,,不配合檢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學調查等預防,、控制措施,,不遵守集中隔離、居家隔離或來(返)濮人員服務管理措施,,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組織,、參與聚集性活動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瞞報行程信息,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故意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組織、參與聚集性活動,,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出入小區(qū),、商場、酒店,、醫(yī)院等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未按照防疫要求佩戴口罩、掃碼登記,,經告知后拒不改正,,或者有偽造、變造核酸檢測報告行為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納入核酸檢測范圍的人員,,經告知無故不參加統(tǒng)一組織的核酸檢測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封控、封閉小區(qū)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健康碼為黃碼,、紅碼人員,不按規(guī)定居家健康監(jiān)測或集中隔離觀察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及相關規(guī)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吵鬧、謾罵,、無理糾纏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和采取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處罰;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涉嫌妨害公務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編造虛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處罰,;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之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依法處罰,;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涉嫌尋釁滋事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單位或市場主體未按照疫情防控責任要求,落實掃碼亮碼,、體溫檢測,、無碼人員登記、設施清潔消毒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或市場主體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指使,、教唆員工違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掃碼登記,、健康信息核查等防疫規(guī)定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第五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處罰,;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擾亂疫情防控工作,,影響社會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大市民朋友要時刻增強防范意識,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guī)定,,關注官方發(fā)布的權威信息,,不信謠、不傳謠,。請廣大市民支持,、理解、配合,!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濮陽市人民檢察院
濮陽市公安局
2022年4月5日